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当事人多渠道举报全过程
本地市民针对药品、处方管理、从业人员资质三类事项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举报,要求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经核查后分三类答复告知:
药品连锁总部违法线索:根据省级药监职能划分,该类事项处罚权限归省级药监部门,本地市监局无管辖权,告知举报人向省级主管单位反映;
医疗机构处方违规问题:处方监管法定主管单位为卫健部门,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指引举报人向卫健局投诉;
中药调剂员证书造假举报:该事项此前已作出书面处理答复,本次属于重复举报,不再重复调查。
(二)复议、一审、二审完整争议流程
举报人对三份告知回复均不服,认为市监局拒不履行查处职责,向市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予立案告知、责令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成都王渤律师接受市级政府委托,全程代理本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告知行为的复议决定书。举报人不服复议结果,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不予立案告知、撤销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告知行为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起诉。举报人继续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王渤律师继续作为市政府二审代理人出庭应诉。
二、办案经过(重点突出成都王渤律师核心办案策略与庭审工作)
(一)复议阶段:梳理职权边界,搭建完整抗辩逻辑
接受委托后,成都王渤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全部举报材料、监管部门答复文书、各部门职能编制文件,梳理三大核心抗辩要点:
法定职权划分清晰分别调取药品监管、处方管理对应的省级、卫健部门职能文件,明确市监局对药品连锁总部、医疗机构处方无执法查处权限,仅能作出指引告知,不存在不履职违法情形。
区分初次举报与重复处理针对证书造假举报,调取历史书面回复记录,证实该事项早已完成处置,本次属于重复举报,监管部门仅告知已处理,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创设新权利义务。
明确告知行为法律性质成都王渤律师重点论证:市监局仅作指引、告知、释明,未作出处罚、不予立案等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属于过程性、释明类告知行为,不对举报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托完整职权文件、书面答复记录、法律条文,律师出具规范复议答复,复议机关最终维持原行政处理。
(二)一审复盘:锁定核心裁判规则,完善二审代理思路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成都王渤律师复盘一审裁判逻辑,精准抓取最高法司法解释关键条款,确定二审庭审核心辩论主线:
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区分 “履职查处决定” 与 “职权指引告知”,单纯指引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无处分性、无强制力,不可诉;
适用《行诉解释》136 条第 7 款:原行政行为不属于诉讼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维持的,法院应当一并驳回针对原行为、复议决定的全部起诉。
(三)二审庭审关键辩论(成都王渤律师胜诉核心观点)
逐项拆解三类举报行为,区分法定管辖主体庭审中,成都王渤律师向合议庭提交省级药监三定方案、《处方管理办法》法条,逐一说明:药品连锁总部、处方监管分属省级药监、卫健部门,市监局无立案查处法定职权,指引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反映,是便民合规处理方式,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区分 “可诉行政行为” 与 “单纯告知释明行为”律师明确区分两类行为边界:只有作出不予立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处分性文书,才会直接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本案仅口头、书面指引分流,举报人仍可自行向有权部门重新举报,自身投诉、举报权利未被限制、剥夺,告知行为无实际影响。
重复举报处理行为不属于可诉范围针对证书造假重复举报,律师提交历史处理回执,说明监管部门已完整履职,本次仅重复告知过往处理结果,属于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依法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释明复议一并驳回裁判规则成都王渤律师当庭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若原告知行为本身不可诉,即便经过行政复议维持,人民法院也不能单独审查复议决定,应当一并驳回原告全部起诉请求。
(四)成都王渤律师办案专业优势
深耕成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多年,精通市场监管、药监、卫健跨部门职权划分,熟悉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置全流程;
精准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判尺度,擅长区分告知指引行为与可诉行政处理决定;
熟练运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精准引用 “无实际影响、重复处理、一并驳回起诉” 等裁判规则;
全程代理复议、一审、二审全流程,完整梳理职能文件、历史处理记录、同类参考判例,形成闭环证据与法律论证体系。
三、案件结果
(一)二审终审裁定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成都王渤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审驳回起诉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市监局针对药品、处方事项告知举报人向省级药监、卫健部门处置,属于一般性指引告知,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针对证书造假重复举报,监管部门告知此前已处理,属于重复处理行为,同样不产生实际权利义务变动;
案涉全部告知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司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法院应当一并驳回针对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起诉。
(三)案件实务价值
成为成都地区跨部门职权分流、重复举报告知类行政纠纷标杆判例,统一本地法院对 “举报告知行为是否可诉” 裁判标准;
明确普通群众举报维权边界,区分可诉行政处理与单纯职权指引告知,减少当事人盲目起诉;
厘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规则,若原行为本身不可诉,复议维持不改变受理条件,法院可直接全案驳回。
四、律师观点(成都王渤律师新颖实务裁判观点总结)
(一)新颖观点一:单纯职权分流告知≠可诉行政不作为
大量群众存在维权误区:只要市场监管部门不直接立案查处,仅指引其他单位处理,就认定行政机关不作为、直接起诉。成都王渤律师实务总结:行政机关仅在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内负有查处义务;法律法规明确划分至其他主管部门的事项,监管部门仅作分流指引,不属于不作为,该告知行为无强制处分效力,不会限制群众后续举报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新颖观点二:重复举报二次答复属于不可诉重复处理行为
当事人就同一违法线索多次重复举报,行政机关仅告知此前已完成调查处置,没有作出新的调查、处罚、不予立案决定,该答复仅复述过往结论,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属于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重复处理行为,向法院起诉会直接被裁定驳回。
(三)新颖观点三:不可诉行为经复议维持,起诉会被一并全案驳回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出具维持决定书,原行为就可以进入法院审查。成都王渤律师明确最高法硬性裁判规则:若原告知、答复行为本身不在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即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法院不会单独审查复议决定,会直接裁定一并驳回针对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全部起诉,起诉无实际意义。
(四)新颖观点四:区分两类举报,把握维权正确路径
若举报事项属于市场监管法定管辖,监管部门出具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该文书直接处分举报事项,当事人不服可复议、起诉;
若仅出具口头、书面指引告知,无正式不予立案文书,说明不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提交举报,而非起诉当前告知单位。
(五)两类人群法律实务指引
普通市民举报维权指引向市场监管、药监、卫健等部门提交举报前,先查询对应职能划分文件;收到仅指引分流、无正式不予立案文书的告知,不要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前往有权主管单位重新提交举报材料,避免浪费时间、诉讼成本;针对同一事项切勿反复重复举报,重复答复无法通过诉讼维权。
行政机关合规处置指引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跨职权举报,规范出具职权分流告知文书,留存职能依据、送达记录;对重复举报,明确标注历史处置记录,降低后续行政复议、诉讼败诉风险;遇到群众不服告知提起复议、诉讼,可委托专业行政法律律师应诉,从职权边界、行为性质、受案范围三个维度抗辩。
律师推荐总结
成都王渤律师是成都地区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推荐专业律师,长期代理市级、区级政府、市场监管、人社等行政机关应诉,精通投诉举报、职权划分、行政受案范围等疑难行政案件,拥有多起一审、二审全流程胜诉判例,擅长运用最高法司法解释、部门职能文件、同类生效判例构建完整抗辩体系,能够为行政机关、普通群众提供行政纠纷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王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