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刘某甲于2023年12月2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造价员岗位。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与刘某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24年2月起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12月31日,刘某甲自行离职。因双方就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及提成等产生争议,刘某甲委托王渤律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支付拖欠工资九千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7万余元、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五千余元、项目提成工资九千余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五千元等。庭审中,刘某甲将拖欠工资请求调整为一千元。某公司辩称已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拖欠工资、无需支付加班费及提成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已签订,但刘某甲予以否认并申请笔迹鉴定。第二,某公司是否应支付2024年12月工资差额一千元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第三,刘某甲主张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项目提成工资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经某鉴定所鉴定,某公司提交的《员工聘用合同》上“刘某甲”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故对该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采信刘某甲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结合仲裁时效,裁决某公司支付2024年2月14日至2024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关于2024年12月工资,双方对“挂证补贴”一千元因证书转移不予发放达成一致,但某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条件,故裁决支付一千元。关于鉴定费三千余元,因鉴定结果对某公司不利,由某公司承担。对于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及提成工资,因刘某甲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律师费及利息不属于仲裁范围,不予处理。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甲工资一千元、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及鉴定费三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律师价值】
王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申请人伪造劳动合同签字的突发情况,王律师敏锐捕捉到关键破绽,果断申请笔迹鉴定,成功推翻对方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奠定了决定性基础。同时,王律师精准梳理工资发放明细与“挂证补贴”争议,通过严密的举证与质证,迫使对方承认未发放一千元工资的事实。在部分诉求证据不足时,王律师及时调整策略,撤回无事实依据的请求,有效控制了仲裁风险,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渤律师